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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辛瑜与聂军杰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瑜,聂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87号申请执行人辛瑜,女,1981年6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聂军杰,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辛瑜与聂军杰离婚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辛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东园路86号蔚蓝人家小区第9幢5单元0102室房屋一套归辛瑜所有,聂军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辛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聂军杰下落不明,无法配合辛瑜办理相关房产过处手续,现我院已给协助单位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给辛瑜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本案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辛瑜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东园路86号蔚蓝人家小区第9幢5单元0102室房屋一套归辛瑜所有,聂军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辛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