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沙民初字第0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1-04-22
案件名称
吴阿桃(曾用名张阿桃)与吴永章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阿桃;吴世珍;吴荣芬;吴永奎;吴永章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太沙民初字第0443号 原告吴阿桃(曾用名张阿桃),女,汉族,1924年6月27日生,住太仓市。 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世珍,女,汉族,1946年1月19日生,住太仓市。 被告吴荣芬,女,汉族,1948年5月10日生,住太仓市。 被告吴永奎,男,汉族,1951年4月15日生,住太仓市。 被告吴永章,男,汉族,1955年3月3日生,住太仓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阿桃(曾用名张阿桃)与被告吴世珍、吴荣芬、吴永奎、吴永章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阿桃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吴世珍、吴永奎等先行支付4500元用于生活费及医疗费的支出。 本院认为,原告吴阿桃因患病急需购买药品及支付敬老院的住宿等生活费用,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吴阿桃的生活。同时,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吴阿桃与被告吴世珍、吴永奎等之间的赡养关系明确,且被告吴世珍、被告吴永奎收入稳定,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告吴世珍支付原告吴阿桃生活费、医疗费2000元。 二、被告吴永奎支付原告吴阿桃生活费、医疗费2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喜贤 代理审判员 郭月峤 人员陪审员季建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邵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