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法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洪主根与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主根,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法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洪主根。申请人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洪主根与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由代理审判员曹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3年10月25日经平江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甲方为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乙方为洪主根,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在中华医学会鉴定意见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对乙方进行分阶段赔偿,第一阶段为五年,自本纠纷以生效的司法文书或其他双方认定的有效文书确认解决之日起连续计算五年。下阶段根据乙方的治疗情况、恢复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依照相关程序,再予以确认;二、甲方赔偿乙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450000元;三、后续医药费每年约定为250000元,后续医疗期间的陪护费、误工费、伙食费及相关费用约定每年为140000元,两项合计后续费用为每年390000元,双方按此标准支付5年;四、后续费用支付年限除非乙方无须后续治疗,否则甲方应支付乙方终生。甲方支付后续费用后,乙方是否进行医疗,选择哪家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均由乙方自行决定、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如乙方选择甲方进行医疗,无论是否治疗与本医疗事故有关的疾病,乙方均应按规定全额支付医药费用;五、本医疗事故纠纷最终解决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按实际支付计算。前期医疗期间相关费用按每年140000元计算,在抵减乙方支借后多退少补;六、第一条约定的赔偿款1450000元自甲方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支付,双方另行协商支付方式;七、甲方同意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支付乙方的家庭病床费用。双方按此标准支付5年。下阶段根据乙方的治疗情况、恢复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依照相关程序,再予以确认;八、基于乙方在此事故后离异,家庭再无生活来源,乙方年幼儿子随乙方生活,甲方每年给乙方儿子提供经济帮助金,经济帮助金的额度是乙方为儿子于2013年3月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参保的鸿发年年和金佑人生两款商业险种的保费。甲方以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费凭证支付本笔经济帮助金;九、甲方同意乙方保留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权利;十、因本协议细则第二条约定的后续费用支付标准的前提是无严重并发症,因此如出现因短肠综合症所引起的脑、心、肝、肾、胆、骨骼等脏器的严重并发症,其治疗须通过手术或长期服药年费用超过3万元的,甲方同意支付除医保报销范围以外自负部分医药费,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如乙方未按政策参保,其费用全由乙方负担。参保费用由乙方负担。本条约定的费用仅指住院医疗费用,任何乙方的门诊医药费均由乙方承担。因后续费用五年一支付,乙方保证将后续费用专项用于后续医疗,并且按正规治疗方案进行后续治疗;十一、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为本次医疗纠纷所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由双方按本协议第五条另行结算,结算后,平江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再另行确认;十二、本协议所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医方所担主责中80%的责任份额;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平江县人民政府和平江县卫生局各执一份,平江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存一份,另一份交平江县人民法院进行确认诉讼,六份有相同法律效力;针对该调解协议的第五条、第十一条,双方又达成了“关于前期所发生费用的结算确认书”,该确认书中认定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共为洪主根支付医药费1355074.04元,支付差旅费、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等共计85659.53元。另根据调解协议第五条“前期医疗期间相关费用按每年140000元计算,在抵减乙方支借后多退少补”的约定,折抵洪主根已向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借生活费等共计479500元,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还需向洪主根支付290500元。本院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湘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