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法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龙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陈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龙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陈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法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河南省龙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新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德林,男,195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系河南省龙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龙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龙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邢红生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书记员 : 付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