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5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雅图考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北京鹏力丹心版权经纪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5119号原告北京雅图考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四村西红门路26号。法定代表人郭永强,总经理。被告北京鹏力丹心版权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3号1幢1009室。法定代表人李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鹰,北京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雅图考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鹏力丹心版权经纪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雅图考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雅图考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雅图考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雅图考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自柱人民陪审员 张金妹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