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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85-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珠海市星歌会娱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九州湾畔酒店有限公司星歌会歌舞厅、庄尔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珠海市星歌会娱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九洲湾畔酒店有限公司星歌会歌舞厅,庄尔成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85-91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昌波,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星歌会娱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法定代表人:黄莉莉。被告:珠海九洲湾畔酒店有限公司星歌会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法定代表人:庄尔成。被告:庄尔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珠海市星歌会娱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九洲湾畔酒店有限公司星歌会歌舞厅、庄尔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系列案(共三十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共计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发代理审判员  孙志人民陪审员  龙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