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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吴利华与青岛金诺国际会展有限公司、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华,青岛金诺国际会展有限公司,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0391号原告吴利华,女,1962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斌,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诺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志勇,山东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正球。委托代理人张需聪,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升成,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利华与被告青岛金诺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受伤地点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青岛市崂山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青岛金诺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系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7号902户,属于青岛市市南区辖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洪娥人民陪审员  王国香人民陪审员  徐培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路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