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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唐义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义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刑初字第00096号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义强,群众。2013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4月19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晋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义强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丙、陈某、许某、赵某、党某、张某乙、田某、李某丁及被告人唐义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唐义强伙同他人以收钱给人安排石家庄市文职警察、石家庄市水利局、石家庄市建设局等工作为诱饵,组织考试、体检,并出具假的行政介绍信,陆续骗取了邵某10万元、李某丁10万元、李某丙10万元、陈某10万元、许月棉10万元、张某丙15万元、赵某15万元、党某15万元、张某乙40万元、田某10万元,共计骗取145万元人民币。现已退还张某丙8万元、田某3万元、邵某10万元,并取得邵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唐义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公安机关供述收张某丙现金15万元,后又退给张某丙8万元。2、搜查笔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搜查出的行政介绍信原件,证实晋州市公安局侦查员在唐义强的住所搜查出赵康等人的行政介绍信并予以扣押。3、晋州市公安局调取的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的印模及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赵康等人的行政介绍信上的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可疑印文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实内设机构没有安置办公室。5、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赵康和李宗超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事处及市水利局人事处报到的两封介绍信,不是该局出具的行政介绍信,该局没有石家庄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置办公室的公章。6、唐义强给被害人打的收条:证实收到赵康现金15万元,收到刘庆平现金10万元,收到郑彦锁(许某丈夫)现金10万元,收到李某戊(李某丁儿子)现金10万元,收到李建德(李某丙儿子)现金10万元,借到张某乙(实为党某现金)现金15万元,借张某乙的借条四张共计现金40万元,收到李宗超(邵某儿子)现金10万元,收到田松(田某儿子)现金10万元(退回3万元)。7、唐义强随身携带的信纸上记录内容、黑色笔记本内记录内容的照片。8、晋州市公安局查询、冻结财产手续。9、唐义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唐义强基本情况及无前科。10、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高兴五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公安机关已上网追逃高兴五。11、晋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市区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唐义强拘传到案。1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其爱人田庆双经张某丙介绍认识了唐义强,唐义强以安排其侄子赵康到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为诱饵,骗取其15万元人民币。赵某的丈夫田庆双、赵某的侄子赵康与赵某证实的内容一致,另赵康证实其还到石家庄市时代方舟体检中心进行了体检。1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唐义强骗取其15万元,后退给其8万元,其和唐义强一起去石家庄见过一姓高的男子,那名姓高的男子说再等等,事情快办了,其孩子去了石家庄体检。还把唐义强能安排工作的事告诉了田庆双,后来听田庆双说先给了唐义强10万元。1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唐义强骗取其10万元,其丈夫刘庆平将10万元打到唐某的银行卡上,唐义强给了其一份公务员考试用的试卷,并说考试只是一种形式,其孩子也参加了体检。15、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其被唐义强诈骗10万元,唐义强给了其两本公务员考试用的书和一份公务员考试用的试卷,参加了体检。16、被害人李某丁、李某戊的陈述,证实其被唐义强诈骗10万元,李某戊参加了体检和考试。17、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唐义强骗取其10万元,在唐义强的车上给了唐义强10万元,他儿子“充”数的钱。18、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其被唐义强诈骗40万元,唐义强先给其送来了复习资料,后又送来考试的试卷,带着孩子去体检,唐义强还让孩子去石家庄市警校培训,唐义强说胸卡没办成,后到石家庄市公安局门口拿胸卡,见到了一名男子齐明严,胸卡一直没办成,并证实党某通过其认识唐义强后,党某被唐义强诈骗15万元。19、被害人党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张某乙认识唐义强,并被唐义强诈骗15万元,其到张某乙家将15万元交给唐义强,唐义强接的钱,他儿子“充充”数的钱,参加了体检和考试。20、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实其被唐义强骗取10万元,唐义强拉着其儿子李宗超参加了体检和考试。21、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实其被唐义强骗取10万元,后又退给其3万元。2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田某一起到唐义强的家中,把10万元现金交到唐义强手中,唐义强给田某写了张收条,唐义强说等到2012年元旦的时候就能让孩子上班。后来田某说安排的事情可能办不成了,听田某说唐义强已经退还了他3万元现金。23、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其保管单位的工作证章,从来没有出借过,(出示赵康的行政介绍信)其单位从来没有出具过这种介绍信,介绍信上面的公章和其单位的章不一样。24、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其现在石家庄市长城体检中心工作,给一个叫赵康的人体检过,是河北省安置办公室的张主任来体检中心安排的,和张主任一共只见过两次面。2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新乐市正莫镇车固村党支部书记。村里有个叫高兴五的,但二十年之前就出门了。26、证人唐某的证言,开始不知道其父亲唐义强在给人安排工作,开车拉着其父亲去过两三次别人家中,去石家庄市找过人,告诉了其父亲其银行账号,银行卡现在在其父亲手中。27、证人雷某、杨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唐义强。2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唐义强说也是找高兴五要账。29、辨认笔录:⑴赵某、赵康、田庆双辨认唐义强,⑷唐义强、李某乙、张某丙辨认高兴五。30、公安机关在石家庄市长城体检中心拍摄的体检人员名单:其中有刘培、党子华、李建德的名字。31、邵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第三人耿书英自愿为唐义强退赔了邵某十万元,邵某对唐义强表示谅解。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为人安排工作为诱饵,采用组织体检、考试、伪造行政介绍信的手段,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义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义强及其亲属退赔部分被害人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义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唐义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4万元,分别退赔被害人赵秀15万元、李京禄10万元、李延路10万元、陈春荣10万元、许月绵10万元、张志义7万元、党振军15万元、张宝福40万元、田盼江7万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双利审判员  雷静钗审判员  牛彦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