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本江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建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本江,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行初字第00068号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本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郑本江。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本江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建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本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本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本江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