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谢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占军与安徽和县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士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王占军,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委托代理人:鲍献龙,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和县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费勤云,该公司经理。被告:任士倍,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邓勇,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军与被告安徽和县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任士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军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王占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陶劲松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柏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