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钱某某,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振宽,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钱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