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72号原告:李某甲,男,193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李某乙,女,193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丙,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称:二原告婚后生育五子一女,长子李明国,已去世,次子李明军,三子李某丙,四子李明俊,五子李明学,长女赵李氏,现均已成年。二原告现均已年过七旬,且年老体弱,无经济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起居需要他人照顾,其他子女都已尽到赡养义务,而被告却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2、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102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状况;阜阳市门诊医疗费收据10张;阜阳市住院医疗费收据1张;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医药费收据1张;临泉县人民医院医药费收据1张;××病人预缴金收据2张。以上证据据以表明原告住院治疗花费情况的事实。被告李某丙辩称:我已尽到赡养义务,即使要履行���养义务,也应当由我们四个兄弟平均分担赡养原告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被告同意支付,但应有住院治疗的手续和医疗费收据,而且该医疗费也应当由原告的几个子女平均分担。被告李某丙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婚后生育五子一女,长子李明国,已去世,次子李明军,三子李某丙,四子李明俊,五子李明学,长女赵李氏,现均已成年,原告李某甲因心律失常于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3月16日在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2532.34元。二原告的其他四个子女已尽到赡养和救治义务,被告李某丙未尽赡养和救治义务。另查明,安徽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161元。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现均已年过七旬,年迈体弱,已无劳动能力。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的医疗费应由子女共同负担,经庭审查明,其他子女对二原告已尽到赡养和救治义务,被告李某丙不尽赡养义务,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丙应当负担二原告赡养费为每人每年1432.2元(7161元/年÷5=1432.2元)。原告李某甲在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2532.34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10200元,其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丙应负担医疗费10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丙于每年的12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每人每年1432.2元;二、被告李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甲医疗费102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李某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汝成代理审判员 董秀云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少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