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玩忽职守罪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磐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某,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3)第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牟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徐某某同易某某、梁某、栾某某共同出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了磐石市晟泰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的同时,为享有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股东一致同意采取虚报手段申办社会福利企业,后由徐某某分别向民政机关、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了虚假的企业残疾人员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等相关材料。在取得吉林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期间,时任磐石市国家税务局烟筒山税务所税收管理员的被告人李某某,在对该企业实地审核考察过程中,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未严格审核考察企业安置残疾人实际人数、所占职工比例、劳动合同、残疾人工资的真实性,以及企业为残疾人投入保险等问题,于2008年至2013年初在该企业提交的《吉林省安置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呈报取得批准,致使企业骗取增值税退税款人民币计1655294.16元,其中2008年度退税344000.05元、2009年度退税201979.23元、2010年度退税377187.16元、2011年度退税239571.46元、2012年度退税383491.86元、2013年退税109064.40元。案发后,该企业向检察机关退缴全部所得。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5月9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任职证明,公司交、退税统计表,扣押物品清单,《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证人徐某某、梁某、刘某、栾某某、薛某某、田某某、刘某甲、魏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杨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减轻处罚。考虑其此次犯罪属于过失犯罪,涉案企业全部退赃,国家损失得到挽回,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其所在单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臧巍威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