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伟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通用家庭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伟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通用家庭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737号原告东莞市伟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某。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刘超文。委托代理人柳翔、赵洪珍,均系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通用家庭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X。法定代表人张承权。原告东莞市伟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通用家庭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柳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双方开始交易,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纸箱及相应产品。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及时供应产品,被告签收入库,而被告却未按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付部分款项,余款人民币83130.4元至今未付。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130.4元及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67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东莞市通用家庭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双方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交易期间,原告向被告发送货物价值共113130.4元,被告已支付了30000元,剩余83130.4元未支付,原告为此提供了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承权出具的欠条及送货单、对账单等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应收货款联络函、欠条、对账单、送货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显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承权签字确认被告东莞市通用家庭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欠原告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份期间货款共83130.4元,被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本院确认该欠条的真实性,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3130.4元。现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所欠货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3130.4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应以83130.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应从2012年8月21日开始计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通用家庭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伟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130.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应以83130.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0元、保全费851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 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艳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