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宁波科德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有限公司、大丰市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科德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有限公司,大丰市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427号原告:宁波科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茂国。委托代理人:姚钬东。被告:江苏盐城二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被告:大丰市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海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科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科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科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89元,减半收取2594.50元,由原告宁波科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翁 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