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陈庆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44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福,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方超,被告人陈某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0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福酒后无证驾驶鲁A5G7**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办事处荷花园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鲁AT27**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拨打了报警电话,交警从事故现场将被告人陈某福带至医院抽血。经检测,被告人陈某福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8mg/100ml。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福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程某某的证言,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福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延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