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与张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行,张建国,张国富,张继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行。地址:巨野县。法人代表人:王晋忠,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福秀,职务:该支行营业部主任杨文斌,职务:该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张建国,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国富,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继省,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行与被告张建国、张国富、张继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行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建国、张国富、张继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建国、张国富、张继省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建国、张国富、张继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