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8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董凤荣与被告张秀宽、周秀兰、被告承德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827-2号原告董凤荣,住廊坊市香河县。被告张秀宽,住唐山滦县。被告周秀兰,住唐山市滦县。被告承德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资产管理人,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申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凤荣与被告张秀宽、周秀兰、被告承德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华审 判 员 田振文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