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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执行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丽容与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容,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1736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容,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清镖,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王丽容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3)狮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应偿付给王丽容土地征收款112500元及利息。因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祖建审判员  蔡明志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