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北京市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第二村。法定代表人孙国水,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法定代理人张洪海。委托代理人王丽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海珅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