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朴昌绿与李克广、李克军、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昌绿,李克广,李克军,陈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朴昌绿,现住安图县。被告李克广,现住安图县。被告李克军,现住安图县。被告陈波,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昌绿诉被告李克广、李克军、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昌绿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昌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