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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朴昌绿与李克广、李克军、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昌绿,李克广,李克军,陈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朴昌绿,现住安图县。被告李克广,现住安图县。被告李克军,现住安图县。被告陈波,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昌绿诉被告李克广、李克军、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昌绿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昌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