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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6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孙昊田与苏立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昊田;苏立冬;杜晓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蓟民初字第6000号 原告孙昊田。 法定代理人崔丽萍(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向阳。 被告苏立冬。 被告杜晓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22号。 负责人杨振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昊田与被告苏立冬、杜晓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向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