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阮南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南陵,叶明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1250号申请执行人阮南陵,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叶明翠,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阮南陵与叶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叶明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明翠丈夫赵家俊银行存款10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