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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民初字第0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二侠、陈寒梅与陈寒梅、陈寒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侠,陈寒梅,陈寒花,张本英,丁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民初字第0583号原告刘二侠。被告陈寒梅。被告陈寒花。被告张本英。被告丁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侠诉被告陈寒梅、陈寒花、张本英、丁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二侠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二侠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二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刘二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可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