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米旺福与贺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旺福,贺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米旺福。被告贺菲。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旺福与被告贺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旺福于2013年11月15日以其准备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米旺福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收取50元,退付原告米旺福1750元。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琇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