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马某某。被告赵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以其准备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50元。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常喜娥人民陪审员 马玉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琇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