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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马某某。被告赵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以其准备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50元。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常喜娥人民陪审员  马玉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琇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