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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廖会昌、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会昌,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6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会昌,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梧路316号。法定代表人:樊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文雄,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丰润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梧路6号。法定代表人:樊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文雄,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资达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廖会昌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广西南宁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中民一终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廖会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骆金盛代理审判员  李成渝代理审判员  陆鹏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