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忠群、李荣光、黄政波、李志标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群,李荣光,黄政波,李志标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阳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群,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田阳县头塘镇新山村那更屯**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1月1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荣光,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广西田阳县头塘镇新山村那更屯**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1月1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政波(曾用名许政波),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田阳县那坡镇洞印村谷周屯**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1月1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志标(曾用名黄志标),男,1976年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田阳县那坡镇洞印村六昔屯***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1月1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群、李荣光、黄政波、李志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覃飞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群、李荣光、黄政波、李志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月9月下旬,被告人李忠群得知黄耀武有桉树林出售,遂与被告人李志标、黄政波商量购买该片林木砍伐后获利平分,李志标、黄政波表示同意。后李忠群叫其儿子即被告人李荣光与黄政波、李志标负责购买林木事宜,议好价后由李忠群出资15000元将该片林木买下。10月3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李忠群即安排黄政波去找黄耀观、冯保林、李绍辉等砍工,将购得的桉树全部砍伐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10月8日,李荣光雇请李潘强等人将砍伐的原木运去销售,获款8865元。其余原木由李志标、黄政波雇请他人装运去销售,获款1950元。经勘查计算和鉴定,滥伐林木总蓄积39立方米,滥伐林木价值121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忠群、李荣光、黄政波、李志标到田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忠群、李荣光、黄政波、李志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结伙擅自砍伐所购林木,总蓄积量3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忠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荣光、黄政波、李志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主、从犯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忠群、李荣光、黄政波、李志标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忠群、李荣光、黄政波、李志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月9月下旬,被告人李忠群得知田阳县那坡镇晚塘村六楞屯黄耀武在该屯“六内坡”(林地名)有桉树林出售,遂与被告人李志标、黄政波商量购买该片林木砍伐后获利平分,李志标、黄政波表示同意。后李忠群叫其儿子即被告人李荣光与黄政波、李志标负责购买林木事宜,议好价后由李忠群出资15000元将该片林木买下。10月3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李忠群即安排黄政波去找黄耀观、冯保林、李绍辉等砍工,于10月6日至7日将购得的位于“六内坡”的桉树全部砍伐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10月8日,李荣光使用李忠群在谷周屯的采伐林木指标到田阳县林业局开具木材运输证,并雇请李潘强等人将砍伐所得的19.70吨原木运至北融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获款8865元。其余原木由李志标、黄政波雇请他人装运至四塘木材加工厂销售,获款1950元。经百色市林业勘查设计院田阳县调查设计队勘查和计算,被砍伐林木总蓄积39立方米,出材量29立方米。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林木价值121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忠群、李荣光、黄政波、李志标到田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砍伐桉树的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实,砍伐林木的现场位于田阳县那坡镇晚塘村驮呆屯西北方向700米处的“六内坡”(林地名)及现场的概貌、现场遗留的伐根等情况。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到“六内坡”(林地名)指认砍伐林木的地点及遗留的伐根。3、木材运输证证实,被告人李忠群在田阳县林业局办理了两张木材运输证。4、木材检尺码单证实,被告人黄政波运到田阳县北融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桉原木,经检尺分别有4.41立方米、4.33立方米。5、伐区调查及林木检尺登记表、蓄积量和出材量统计表、伐区调查设计及桉树种统计汇总表、滥伐林木现场计算说明及结论通知书证实,经过测量和计算,被滥伐林木总蓄积39立方米,出材29立方米,并已告知四被告人。6、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结论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价值12180元,并已告知四被告人。7、田阳县林业局证明证实,2012年6月至12月期间,四被告人没有办理过那坡镇晚塘村六楞屯山界范围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8、那坡镇晚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那坡镇晚塘村六楞屯山界“六内坡”(林地名)上桉树的权属是黄耀武。9、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田阳县森林公安局派员调查,后四被告人主动到该局投案,如实交代滥伐林木的事实。10、证人黄耀武证实,其在那坡镇晚塘村六楞屯地界“六内坡”(林地名)上有一片桉树林,2012年10月3日卖给黄政波,价格是15000元。黄政波购买后就将按树全部砍伐了。11、证人黄耀观、冯保林、李绍辉证实,2012年10月6日和7日,其几个在那坡镇晚塘村六楞屯地界“六内坡”(林地名)上为李忠群、李荣光和黄政波砍伐桉树。10月8日其几个又按黄政波的要求将现场的原木装车,共装了两车。12、证人李潘强证实,2012年10月8日,其和叫“阿实”的人各开一辆车到那坡镇晚塘村六楞屯地界的林区,为李荣光装运木材。装好后运到北融木业加工厂,过磅后就把木材放在场地内。13、证人宾夏贵证实,2012年10月8日,李忠群运两车桉原木到加工厂销售给其,两车原木共19.70吨,价钱是8865元。14、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15、被告人李忠群供述,2012年9月,其了解到六楞屯的黄耀武有一片桉树林要出卖,即让黄政波联系黄耀武。后来黄政波和李志标联系黄耀武后以15000元成交。其对两人说如果那片林木砍下来有赚的话,利润两个人分,其只要开具证件所需的费用。当时两人默认。购买林木的资金15000元是其出,其通过儿子李荣光转给黄政波再交给黄耀武。购得林木后黄政波问是否要砍,其说找到人就砍。同年10月6日至7日黄政波找六楞屯的民工砍了两天,并把桉树制成原木。砍完后其叫李荣光派两辆车去装运并随车到现场检尺木材,当时是用洞印村的木材运输证把两车木材运到北融木业加工厂销售,另一车是黄政波和李志标找人装车运到四塘木材加工厂销售。其砍伐黄耀武卖给的桉树没有办理采伐证,这个情况李荣光、黄政波和李志标也知道。16、被告人李荣光供述,其父亲李忠群知道六楞屯的黄耀武有一片桉树出售,就叫其抽空去看那片桉树,还说成要的话就拿钱给黄政波去联系要下来。因李志标熟悉那里的人,其就找到李志标,让他联系黄耀武,并说分一份利润给他,李志标同意。第二天李志标电话告诉其黄耀武同意以15000元出卖桉树,并让其找时间去林地看看。过后其联系黄政波一起去林地走了四至范围,并决定买下桉树。回来后其打电话给黄政波,说明天拿钱给他交给黄耀武,并让他找民工去砍树。其通过黄政波分两次共15000元给了黄耀武。黄政波让民工砍完那片桉树后,就打电话叫其派车来装运。其先后联系两辆车去装桉原木,用谷周屯的木材运输证运到北融木材加工厂卖,两车木材共有19.70吨,过磅票后来交给李忠群去结算。另有一车的木材,其安排李志标和黄政波找车拉去四塘木材加工厂卖。17、被告人黄政波供述,李忠群在谷周屯的林木砍伐工地了解到黄耀武有一片桉树出售,就叫在场的其和李志标去看一看,并说如果要下来做有赚的话大家平分。当时李志标就用电话与黄耀武谈价,黄耀武要价15000元。过了几天其又联系黄耀武,他还是要价15000元。过后其带李忠群去“六内坡”(林地名)黄耀武的林地查看林木情况,李忠群看后决定购买这片林木。联系好林木后其问李忠群是否要砍,李忠群叫其找到民工就砍。后来其在六楞屯要了民工并于2012年10月6日至7日砍伐了两天,砍伐所得的原木用洞印村的木材运输证调运出来进行销售。购买林木的资金是李忠群出,由他小孩李荣光转钱给其交到黄耀武手中。李荣光也得与其去林地走四至范围,也得安排其找民工砍伐,并且到现场对砍伐得的木材进行检尺,其都是按他们父子的意思去做。李志标参与购买林木讲价和负责修路。砍得的原木共装得三车,其中两车是李忠群运去销售,另一车是其和李志标找车装运到四塘木材加工厂销售。18、被告人李志标供述,2012年9月的一天,李忠群叫其一起去林木伐区,并对其说黄耀武有一片桉树想卖,其熟悉黄耀武,让其去联系,事成后分一份利润给其。其同意并当场打电话给黄耀武,黄耀武要价15000元。过了十天左右,黄政波打电话给其,说到他现在砍伐黄耀武桉树的事。过后的一天其去伐区现场看,见有两部农用车正在装桉树,李荣光在检尺木材,黄政波在旁边看,周围的桉树已经全部砍光。在整个过程中,其负责联系黄耀武砍价,还和黄政波找车装运一车薪材拉到四塘木材加工厂销售。李忠群出资让李荣光交给黄政波转交黄耀武,还安排砍伐、运输、销售和结算。李荣光负责找车到现场检尺木材装车。黄政波负责找民工和修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群、李荣光、黄政波、李志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结伙擅自砍伐购买的林木,总蓄积量39立方米,数量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忠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荣光、黄政波、李志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砍伐林木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忠群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李荣光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三、被告人黄政波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四、被告人李志标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元毅代理审判员 卢 芯人民陪审员 谢家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