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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哲与焦鹏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焦鹏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张哲,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太原铝业有限公司电气技师,住太原市。被告焦鹏鹏,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太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负责人薛冬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炜芳,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新矿院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哲与被告焦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张哲于2013年11月15日以因伤情需要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哲负担。审 判 长  任向军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人民陪审员  杜米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