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北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北初字第221号原告:邱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