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谭根保与李保利、张妮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根保,李保利,张妮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谭根保,男。委托代理人谭银利,男,系原告谭根保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保利,男。被告张妮兰,女。原告谭根保诉被告李保利、张妮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雅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根保的委托代理人谭银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保利、张妮兰经本院传票���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以来一直经营陈村镇加油站对面空心砖厂,2012年7月原告给被告多次供应粉煤灰,2012年10月25日双方经结算,下欠原告货款2112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出具了被告张妮兰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双方经结算后,被告欠原告的货款金额。被告李保利、张妮兰均未到庭,无答辩亦无质证。经审理查明,两被告2008年以来一直经营陈村镇加油站对面的空心砖厂,原告向砖厂供应了粉煤灰,2012年10月25日双方经结算,共欠原告货款2112元,被告张妮兰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欠条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张妮���经营的砖厂供应了粉煤灰,其收取了粉煤灰,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妮兰应当及时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催要,被告张妮兰没有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妮兰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保利虽与被告张妮兰一块经营了砖厂,但欠条上没有李保利签名,其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李保利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妮兰支付原告谭根保欠款211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妮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雅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