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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陈罗奇与海南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顺意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口锦嘉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口锦日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口锦泉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罗奇,海南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顺意贸易有限公司,海口锦嘉贸易有限公司,海口锦泉贸易有限公司,海口锦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796号原告陈罗奇。委托代理人段京海,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威,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毅敏,职务不祥。被告海南顺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丹珠,职务不祥。被告海口锦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慧蓉,职务不祥。被告海口锦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辉,职务不祥。被告海口锦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龙路XX号嘉华城市花园商业裙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魏江英,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罗奇与被告海南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顺意贸易有限公司、海口锦嘉贸易有限公司、海口锦泉贸易有限公司、海口锦日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罗奇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罗奇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罗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陈罗奇负担。审 判 长  郑忠东审 判 员  吴永红人民陪审员  王心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琼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