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覃桂钦与胡奉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桂钦,胡奉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1413号原告覃桂钦。被告胡奉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桂钦与被告胡奉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桂钦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桂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桂钦负担。审判员 洪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军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