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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梅华、陈里康与陈里康、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华,陈里康,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陈梅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敏华。被告陈里康。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益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华与被告陈里康、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华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0元,依法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陈梅华负担。审 判 员 蒋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