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留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茜瑶与杨凤菊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王茜瑶,女,生于2002年11月23日,汉族,学生,住城固县博望镇舒家营*组。法定代理人王小庭,男生于1975年4月26日,汉族,居民,住城固县博望镇舒家营*组,系王茜瑶之父。被执行人杨凤菊,女,生于1977年12月14日,汉族,农民,现住城固县西环三路舒心园小区。申请执行人王茜瑶与被执行人杨凤菊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06)留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婚生女王茜瑶由王小庭抚养,杨凤菊每月付给抚育费100元至王茜瑶十八周岁止,从2006年起每年11月1日付一年抚育费12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由于杨凤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茜瑶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凤菊向王茜瑶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抚养费1200元。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杨凤菊与王小庭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杨凤菊同意将(2006)留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凤菊所有的陪嫁金戒指一个和金耳环一付折抵价中的600元抵偿王茜瑶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抚养费600元。被执行人杨凤菊向本院交来了剩余的抚养费60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06)留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由“杨凤菊支付王茜瑶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抚养费1200元”事项的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唐 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