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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荣与杨沛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荣;杨沛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陈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朝金。被告杨沛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代理人张振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与被告杨沛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陈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