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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大恒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宏、何雪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大恒华贸易有限公司,黄伟宏,何雪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大恒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东联拾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启标。委托代理人陈寿锋,系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宏,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沙面新城碧浪阁***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5********。被告何雪萍,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沙面新城碧浪阁***号,公民身份号码:4402241965********。佛山市南海大恒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宏、何雪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9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黄伟宏素有生意往来。2011年4月30日经对账,黄伟宏确认尚欠原告电镀原材料货款147778.24元,黄伟宏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加捺指模,且约定欠款从2011年7月30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对账后被告只归还了24596.28元,余款123181.96元一直没有归还。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黄伟宏给付尚欠货款本金123181.96元和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9日起按月息3分计至还清欠款日止);2、被告何雪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黄伟宏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款对账确认单1张(原件),用以证明2011年4月30日经对账,被告黄伟宏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47778.24元,但对账后被告只归还了24596.28元,余款123181.96元一直没有归还。4、结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各1份(复印件,加盖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用以证明被告何雪萍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两被告在2012年3月3日前是夫妻关系,且涉案欠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该欠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内容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黄伟宏有生意往来。2011年4月30日,黄伟宏在对账确认单上署名捺印,确认其尚欠原告电镀原材料货款147778.24元,同时,黄伟宏在该对账单上承诺自7月30日起按3分息计算利息。对账后,上述欠款只归还了24596.28元,余款123181.96元一直没有归还。另查明,被告黄伟宏与何雪萍于1988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5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伟宏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黄伟宏欠原告货款123181.96元的事实,有对账单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该货款黄伟宏应予偿还。黄伟宏承诺自7月30日起按3分息计算利息,按一般日常生活经验推断,该起算时间为2011年的7月30日,3分息为月息。该承诺有效应予履行,原告请求从2011年9月9日起按月息3分即3%计算欠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宏、何雪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大恒华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23181.96元及该款自2011年9月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3%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365.5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连同上述款项本息一并付回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劲雄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