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执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普陀延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宝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阳煜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普陀延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明郁,江苏宝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阳煜贸易有限公司,张丽,陈涵,上海广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普执字第21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普陀延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胡黎明。被执行人陈明郁,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江苏宝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涵。被执行人上海阳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明郁。被执行人张丽,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涵,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广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祥柏。申请执行人上海普陀延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陈明郁、江苏宝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阳煜贸易有限公司、张丽、陈涵、上海广贸贸易有限公司。因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明郁、江苏宝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阳煜贸易有限公司、张丽、陈涵、上海广贸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合计人民币XXXXXXX.17元(含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070.64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明郁、江苏宝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阳煜贸易有限公司、张丽、陈涵、上海广贸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但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审判员但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莉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