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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7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利娟与王保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娟,王保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765-2号申请执行人赵利娟。被执行人王保麟。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保麟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保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9号院21号楼7层X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