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兴民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孙海江与黄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江,黄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172号原告孙海江,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个体从业者。委托代理人谢宝忠,上海市普陀区桃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仕平,男,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敏,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原告孙海江与被告黄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海江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孙海江负担。审 判 长 曹 剑代理审判员 陆小暐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