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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潘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523号申请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淼,学生。被执行人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潘某甲诉潘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郭双武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