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潘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523号申请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淼,学生。被执行人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潘某甲诉潘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郭双武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