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无为县通江加油站、邢献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无为县,邢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中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季益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邢献忠,该站站长。被执行人邢献忠,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诉无为县通江加油站、邢献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涉及大额民间借贷,债权人较多,涉及金额较大,债权关系复杂,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庆九审判员 缪新国审判员 吴丽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巫辰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