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刑二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正星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正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二初字第0123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正星,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13年4月19日投案,同年6月1日���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费凌云,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诉刑诉(2013)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正星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正星及其辩护人费凌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某某休养所为无锡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2006年5月8日被告人瞿正星被聘任为该单位服务管理科科长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瞿正星利用负责本单位车辆维修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增车辆维修款的手法合计侵吞本单位公款合计233569.16元。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瞿正星在担任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某某休养所服务管理科科长的2007年12月至2012年9月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车辆维修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增车辆维修款的手法,先后16次,侵吞本单位公款合计205752元。1.2007年12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5400元。2.2008年6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2000元。3.2008年12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5000元。4.2009年3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4000元。5.2009年10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10000元。6.2010年3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10000元。7.2010年9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法,侵吞本单位公款1652元。8.2010年12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23000元。9.2011年3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700元。10.2011年6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25000元。11.2011年9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13000元。12.2012年1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28000元。13.2012年3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17000元。14.2012年3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6000元。15.2012年6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25000元。16.2012年9月,被告人瞿正星采用���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30000元。二、被告人瞿正星在担任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某某休养所服务管理科科长的2009年5月至2012年1月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车辆维修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增本单位车辆维修款的手法,先后12次,将其名下的苏BKYX**桑塔纳小型汽车的修理费计入本单位车辆维修款中,侵吞本单位公款合计27817.16元。1.2009年5月,被告人瞿正星将自己的车辆修理款计入本单位车辆维修款中,侵吞本单位公款650元。2.2009年7月,被告人瞿正星将自己的车辆修理款计入本单位车辆维修款中,侵吞本单位公款2617元。3.2009年8月,被告人瞿正星将自己的车辆修理款计入本单位车辆维修款中,侵吞本单位公款273.2元。4.2009年12月,被告人瞿正星将自己的车辆修理款计入本单位车辆维修款中,侵吞本单位公款2446.8元。5.2010年12月,被告人瞿正星将自己的车辆修理款计入本单位车辆维修款中,侵吞本单位公款5047.76元。6.2011年5月,被告人瞿正星将自己的车辆修理款计入至本单位车辆维修款中,侵吞本单位公款454.4元。7.2011年8月,被告人瞿正星将自己的车辆修理款计入本单位车辆维修款中,侵吞本单位公款140.96元。8.2011年9月,被告人瞿正星将自己的车辆修理款计入本单位车辆维修款中,侵吞本单位公款4150元。9.2011年10月,被告人瞿正星将自己的车辆修理款计入本单位车辆维修款中,侵吞本单位公款1402元。10.2011年10月,被告人瞿正星将自己的车辆修理款计入本单位车辆维修款中,侵吞本单位公款5488.64元。11.2011年12月,被告人瞿正星将自己的车辆修理款计入本单位车辆维修款中,侵吞本单位公款2550.4元。12.2012年1月,被告人瞿正星将自己的车辆修理款计入本单位车辆维修款中,侵吞本单位公款2596元。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瞿正星主动向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同年5月31日到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次日被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瞿正星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正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王某某、陈某、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韩某、毕某某、季某某、陈某某、樊某某、邵某、袁某某、瞿某某的证词,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某某休养所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某某休养所提供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任合同书、聘任决定、服务管理科工作职责、车辆使用制度、车辆管理规定、相关财务凭证及证明,被告人瞿正星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无锡市正原大昌修车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及相关财务凭证,涉案车辆苏BKYX**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案发经过》、扣押财物清单、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正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车辆维修款的手法侵吞本单位公款合计233569.1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正星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被告人瞿正星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瞿正星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瞿正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瞿正星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瞿正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瞿正星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正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建忠审 判 员 倪敏生代理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霞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