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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存良诉被告唐山市刘庄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存良,唐山市刘庄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44号原告马存良。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刘庄煤矿,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法定代表人朱占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存良诉被告唐山市刘庄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马存良负担。审 判 长  徐鹏程代理审判员  李美秋代理审判员  刘晓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