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遂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宇、被告石现庭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宇,石现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遂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骁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贺岭,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宇,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石现庭,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新鸿,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宇、被告石现庭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新年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贺岭、被告王永宇的委托代理人李珍、被告石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王永宇签订《嵖岈山风景区游览区内水面养殖经营合同》,约定由被告王永宇承包经营合同第一项下范围内水面养鱼事宜,并约定本合同未经原告同意被告王永宇在承包期限内不准转包。2013年9月份,被告在石现庭将原告诉至法院,此时,原告才知道被告王永宇在未经原告知道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水面转承包给石现庭,并签订《嵖岈山风景区游览区内水面养殖经营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王永宇的转包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及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嵖岈山风景区游览区内水面养殖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王永宇辩称,我与被告石现庭签订的合同,没有让原告知道,是不是有效由法院裁定。被告石现庭辩称,我与被告王永宇签订的合同不属于转包。这个合同已实际履行了三年,已投入大量资金,不能宣布无效,予以解除。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原告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宇签订一份《嵖岈山风景区游览区内水面养殖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王永宇承包原告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区内水面养鱼项目,承包经营范围为琵琶湖、陈庄坝、南山门及花场水系、翡翠湖、石门至八O一粮库内环线以内拦水坝;承包期限为八年;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未经原告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王永宇在承包期限内不准转包,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2010年11月3日,被告王永宇与被告石现庭签订一份《嵖岈山风景区游览区内水面养殖经营合同》,除承包经营范围为琵琶湖至新山门水系外,合同其他内容与原告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宇签订的《嵖岈山风景区游览区内水面养殖经营合同》内容相同。被告王永宇当庭陈述,原告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宇签订的《嵖岈山风景区游览区内水面养殖经营合同》是续签的,2010年11月15日前被告王永宇已经实际承包着,其与被告石现庭签订合同原告不知道。上述事实,由原告与被告王永宇签订的合同、二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永宇2010年11月15日签订的《嵖岈山风景区游览区内水面养殖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在此之前,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原告同意被告王永宇不准转包。2010年11月3日,二被告签订的《嵖岈山风景区游览区内水面养殖经营合同》,被告王永宇当庭表示签订合同未经原告同意。被告王永宇无处分权擅自处分原告的合法财产,其与被告石现庭签订的转包合同,事前未经原告同意,事后未经原告追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转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告王永宇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其与原告签订的《嵖岈山风景区游览区内水面养殖经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的约定。二被告未经作为合法财产权利人的原告的同意,擅自签订转包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石现庭关于其与被告王永宇的合同不属于转包合同的抗辩意见,被告王永宇当庭承认其与原告2010年11月15日签订的合同系原实际承包合同的延续,故二被告2010年11月3日签订的合同应为转包合同,且被告王永宇当庭承认签订该合同,未经原告同意,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石现庭关于其与被告王永宇的合同已履行三年,已投入大量资金的意见,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王永宇与被告石现庭于2010年11月3日签订的《嵖岈山风景区游览区内水面养殖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永宇、石现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新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