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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东新、陈萍诉被告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段庄村民组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新,陈萍,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段庄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831号原告陈东新,男。原告陈萍,女,系陈东新之女。委托代理人汤玉学,男,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段庄村民组。代表人刘金勇,男,该村民组组长。原告陈东新、陈萍诉被告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段庄村民组土地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新及委托代理人汤玉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段庄村民组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段庄村民组的集体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的责任田,但1998年土地延包时因原告及其家属身体原因没有再承包土地。2013年,因城市建设所需,政府两次征用被告村民组的土地88.557亩、104.63亩,每亩地31000元。然而,被告在确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只按照142人进行分配,将二原告排除在集体组织成员之外。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二原告的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判令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二原告每人20000元。被告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段庄村民组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东新、陈萍户籍显示系均被告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段庄村民组的村民,2013年息县县政府两次征用被告村民组的土地,分别是88.557亩、104.63亩,每亩3100元。被告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段庄村民组在研究确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未将原告纳入该村民组人口名单,亦未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原告。另查明:原告陈东新于1980年到息县水利局上班,并于1989年转为该单位的正式职工,现已退休。原告陈萍系陈东新之女,1973年6月出生,至今未婚,常年在外打工。上述事实,由二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息县产业聚集区出具的公告、段庄村民组人口统计表、原告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征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失地农民因此所致损失的补偿,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要求应当得到的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一、关于原告陈东新、陈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原告陈东新户籍虽在被告处,但其在1989年转为息县水利局正式职工,现享有退休金。事实上其在参加工作后就没有实际参与段庄村的集体生产,未与段庄村发生经济生活联系,故其不具有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段庄村民组成员资格,不应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原告陈萍户籍一直在被告处,其在外打工是生活所迫,其至今未婚亦不应造成户籍的改变,故陈萍应具有段庄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应当考虑其应分配的份额。二、关于原告是否应分得20000元的土地补偿款问题?原告陈萍作为被告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段庄村民组的新增成员,必然导致分配金额标准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陈萍应分得多少补偿费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本院无法确定。原告要求分得20000元补偿费的诉求,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确认原告陈萍具有被告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段庄村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驳回原告陈东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东新承担150元,被告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段庄村民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予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黎 豫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