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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一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01-08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潘某某、包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潘某某;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海民一初字第1482号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 负责人:苏某1,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2,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行职员。 被告:潘某某,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 市海城区。 被告:包某某,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潘某某、包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海分行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归还到期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7元,减半收取计314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培荣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妍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