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洛南民特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樊长富要求宣告樊存玲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洛南民特字第00118号申请人樊长富。申请人樊长富要求宣告樊存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樊长富称,樊存玲因婚姻问题曾遭受精神打击,精神状态不好,2008年农历2月9日去山西省永济绿笋罐头厂打工。此后便与家里人失去联系,申请人曾去该厂查找未果,申请人又先后在本省的西安、临潼、潼关、渭南及本地洛南多处寻找,张贴寻人启示,四年来跑遍了可能有下落的所有地方,均未能获得任何音信,因申请人系樊存玲之父,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特申请对樊存玲宣告死亡。经查,樊存玲,女,生于1982年5月24日,汉族,农民,住洛南县麻坪镇合兴村一组,系申请人樊长富的女儿。樊存玲因婚姻问题遭受打击,2008年农历2月9日以去山西省打工为由离家出走,此后便与家里失去联系,申请人曾先后在西安、临潼、潼关、渭南、洛南等地寻找。同时在各地张贴了寻人启示,但四年来樊存玲均无音讯,申请人樊长富以樊存玲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于2012年11月向本院申请宣告樊存玲死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2年11月11日依法发出寻找樊存玲的公告,现公告期限已届满,樊存玲仍下落不明。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洛南县麻坪镇合兴村村委会及洛南县公安局麻坪派出所的证明,马玉民、卢稳元、卢福汉证言,本院调查姚忠民、卢福汉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樊存玲下落不明达四年之久,申请人樊长富经多方寻找未果,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发出公告,现公告期限已届满,樊存玲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申请宣告樊存玲死亡,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樊存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会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