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13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戊、张某乙、谭某戌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戊,张某乙,谭某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38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谭某甲,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谭某乙,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谭某丙,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谭某戊,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乙,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谭某戌,女,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戊、张某乙、谭某戌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已协助本院为申请人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8)荣石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