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楼妙兰与方江王、方儒天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妙兰,方江王,方儒天,杨就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楼妙兰,农民。被告:方江王,农民。被告:方儒天,农民。被告:杨就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妙兰与被告方儒天、杨就英、方江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楼妙兰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驰 来自